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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下)

作者: 来源: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更新于:2019年08月21日 04时 阅读:0

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下)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三)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技术工作,能组织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专以上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二)中专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 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 (县、区、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前6名)1次。

2.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或完成(前6名)省级项目子课题1项,通过验收结题;或完成(前6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

3.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4.参与完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

5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获(前4名)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

6.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省级项目子课题1项,或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

2.获得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

3.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市州优质工程奖(如白塔奖、麦积奖等)1项。

4.作为主要设计人,参与并完成1项中型工程或2项小型工程的设计。作为项目经理、安全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的施工。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文件。

5.完成能够体现本人主要工作业绩的技术工作报告1份,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可代替技术工作报告。

6.获得年度考核2次以上优秀。

7.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以上业绩条件1-4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其它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学术成果突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四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四条  本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 名)1 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六条 本条件标准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指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县以下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内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七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全国性、省级项目的子项目、分项目,按市厅级项目对待;海外项目按市厅级项目对待。

第四十八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内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九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可申报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第五十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二)等级标准,勘察设计及科技管理行业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施工行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件标准从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省建设工程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试行)》(甘人事[2003]129号)同时废止。